成也專利,敗也專利?!專利對創新科技發展的影響

聯合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公布的2017年度報告顯示, 2017 年全球共有 24.35 萬件專利合作條約(PCT)「註1」國際專利申請案,較 2016 年增長 4.5%。

另外據香港知識產權署的專利統計數字顯示,於2017年總共有74個國家或地區提交13,299個有關標準專利「註2」的申請。隨著世界各地積極推動創新科技的發展,專利權的保障便越見得重要。

專利權的意義

世界各地政府為令發明家積極進行各類發明及創作,便制定專利權以保障發明家的利益。發明家可以在其專利權的法定期(一般最多可獲20年的保障)內享有的專利技術的「排他權」(exclusive right) 「註3」;他可將其專利技術與其他商家合作生產,亦可選擇直接出售有關的技術以從中獲取利益。當這法定期屆滿後,任何人便能自由引用有關的專利技術進行製作與生產。

專利阻礙創新發展?!

的確專利為發明家提供了法律保障,令他們享受其辛苦研究所帶來的一定的價值回報。如當年Google就是看準了 Motorola Mobility 龐大的專利和技術價值,故以125億美元收購Motorola行動部門,其中有55億美元是來買將近 17,000項專利和開發成熟的技術。也就是因為專利而大幅增加Motorola 行動部門的併購價值。

同樣地,專利亦吸引那些「專利蟑螂」(Patent Troll)肆意向那些企業所生產的產品與他們持有的專利有一點關連而提出專利訴訟。雖然他們手上擁有某些專利但事實上並不是由他們所研發,只是從一些缺錢的小企業或個人收購得來;而他們的訴訟對象通常主要是為那些高科技企業。由於他們沒有實務純以控告為本業,故他們又稱為非專利實施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ies,NPE)。

根據2018年「歐盟內的非專利實施實體訴訟(NPE Litiga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研究報告指出,歐盟境內NPE訴訟有逐年明顯增加的趨勢,過去5年來增加更快,主要是資訊通信技術相關領域。單是2007-2017年間,在德國每5個專利侵權訴訟中有1個是由NPE提起。

絕大多數的企業都會選擇與NPE庭外和解,因為他們深知這類專利訴訟審理的費用昂貴,亦會花費很多時間與精力,為免影響產品的銷售,他們寧願息事寧人,尋求和解方案;面對這些「流氓」某程度上無疑阻礙一些發明家分享某些發明產品的成果。亦由於專利原故,許多的技術都變成機密,因而阻礙科技的交流與進步。

專利間接令受惠人百上加斤

發明家有權利就其辛苦得來的研究享有專利帶來的得益;相反受惠者往往「未見官先打八十」,未受惠於相關產品帶來的好處已先需付出高昂費用,皆因某些發明家收取高昂的專利費用而生產商只好直接將此轉嫁至受惠者身上。

鼓勵性的存在價值

看似專利弊處多多,但無疑它的存在令大部份的發明家放心將其創作成果公諸於世,因為他們知道現今的社會根據專利權維護他們的法律權益,免受無良的商人盜取他們的成果,使他們能安心繼續創新發明。此亦激勵更多發明家研發更多先進科技以取代既有的專利科技。唯發明家們應以改善社會為己任,不以專利謀暴利,才能達致共贏。


註1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方便申請人在國際上尋求對其發明的國際專利保護,幫助專利局作出專利授予決定,便利公眾查閱這些發明中涉及的豐富技術資訊。根據PCT提交一件國際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同時在全世界大多數國家尋求對其發明的保護。

註2

申請人必須要先申請一個國家專利或英國專利,若獲批國家專利或英國專利,專利擁有人就可以在香港登記一個標準專利,在香港享有專利條例賦予的保護,有關保護年期可長達二十年。

註3

「排他權」意即專利權人在專利權期限內享有排除他人使用自己專利的權利。